Wednesday, January 5, 2011

美国改革宗长老会 治会章程

美国改革宗长老会  治会章程
BOOK OF CHURCH ORDER
PRESBYTERIAN CHURCH IN AMERICA
(第六版﹐2001年修订;中文选译)

PREFACE

I.教会之君王与元首

The King and Head of the Church

    教会之君王与元首是耶稣基督﹕政权必担在祂肩头上﹐祂的名称为奇妙﹐策士﹐全能的神﹐永在的父﹐和平的君﹔祂的政权与平安必加增无穷﹔祂必坐在戴维的宝座上﹐治理祂的国﹐以公平公义使国坚定稳固﹐直到永远(以赛亚书9﹕6-7)﹔天上地下所有的权柄都由父赐给祂﹐父使祂从死里复活﹐叫祂坐在自己的右边﹐远超过一切执政的﹐掌权的﹐有能的﹐主治的﹐和一切有名的﹔不但是今世的﹐连来世的也都超过了﹔又将万有服在祂的脚下﹐使祂为教会作万有之首﹔教会是祂的身体﹐是那充满万有者所充满的(以弗所书1﹕20-23)﹔祂远升诸天之上﹐充满万有时﹐从父得各样恩赐赏给教会﹐赐各样所需之职份﹐为要成全圣徒﹐各尽其职﹐建立基督的身体(以弗所书4﹕10-13)。

    耶稣基督是我们的中保﹐唯一的祭司﹐先知﹐君王﹐救主﹐教会的元首﹔在祂里面﹐因着祂的尊贵﹐已含祂教会里所有的职份(offices)。《圣经》以这些职份的名称称祂﹕主是使徒﹐教师﹐牧者﹐传道者﹐监督﹐及锡安唯一的颁布律法者。

    主本有威严﹔祂从祂荣耀的宝座﹐藉祂的话与祂的灵﹐透过人的职事(ministry)治理与教导祂的教会。因此主用此法行使祂的权柄﹐执行祂的律法﹐叫祂的国度得以造就和建立。

    主是君王﹐祂赐晓喻(oracles)﹐典章(ordinances)﹐及职员(officers)给祂的教会﹐藉此奠定祂的教义(doctrine)﹐治会(government)﹐管教(discipline)与敬拜(worship)之体系﹔这些都是在《圣经》里清楚订下﹐或可从之合理推论而得。主吩咐在这些事上不可加添或删除。

    自从耶稣基督升天之后﹐祂藉祂的话和祂的灵与教会同在﹔祂所有职事(offices)带给人的好处﹐都由圣灵有效地施行赐予。

II.前提原则

Preliminary Principles

    美国改革宗长老会(Presbyterian Church in America)兹申述建立在神的话上﹐合乎神的话之治会制度(form of government)﹔因此重申下列引导我们的治会计划的伟大原则﹕
    1.唯独神是良心之主(God alone is the Lord of the conscience)。因此﹐神使人自由﹐不必服从 (甲)任何违背神的话﹐或(乙)在信仰与敬拜之事上不被神的话管制的﹐人为的教导与命令。因此﹐在一切宗教信仰的事上﹐全人类都有个人判断的权利(rights of private judgment)﹐此权利不可夺取。政权在有关宗教的宪法上﹐只可平等保护所有宗教信仰。
    2.基于上述原则﹐每一间基督教教会﹐或任何基督教联会(association)或总会(union)﹐皆有权宣布自己接受会友之条件﹐牧师传道及会友之资格﹐及整个基督所订的治理会制度。不过﹐教会在使用此权利时﹐可能因订下相交(communion, 指领圣餐)的条件太松散或太严紧而出错﹔不过﹐就算如此﹐它并没有仿碍他人之自由和权利﹐只是误用自己的自由和权利而已。
    3.我们配称颂的救主﹐为着造就有形的教会——即祂的身体﹐已指定一些信徒受职(appointed officers)宣讲福音﹐施行圣礼﹔并指定一些信徒受职执行纪律﹐为了保存真理并谨守我们应履行的义务。教会的这些职员(officers﹐译者注﹕即长老与执事)以及他们所代表的全体教会﹐都有义务惩戒或开除持错误信仰或犯罪伤害教会名声(the scandalous)者﹔在这些事上必须遵循神的话里的规矩。
    4.真理是敬虔之根基(Godliness is founded on truth)。真理之考验之一﹐在乎它能否促进圣洁的生活。按照我们救主的吩咐﹕“凭着他们的果子﹐就可以认出他们来”(马太福音7﹕20)。将真理与谬误当作同等对待﹐是极其邪恶荒谬的想法。同时﹐信仰与实践﹐真理与义务之间﹐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。不然的话﹐认识真理与谨守真理就没有意义了。
    5.基于上述原则﹐教会必须有效地作出安排﹐使所有获准作教师者都持纯正的信仰。不过在一些真理与形式(truths and forms)上﹐不同的敬虔﹐谨守真理的信徒可能持不同的意见。在这些事上﹐不论基督徒个人活团体﹐都必须彼此包容。
    6.教会职员的性格﹐资格与权力﹐并他们就职(investiture)的正常方法﹐都在《圣经》说明。不过﹐在任何团体(society)里﹐选举职员以执行其权力的权利(the power to elect persons to the exercise of authority)﹐乃在于该团体之全体成员。
    7.《圣经》是信仰与实践之唯一准则﹔因此一切教会的权力(church power)﹐不论是全体或透过代表所执行之﹐都是传道(ministerial)与宣讲性质(declaractive)的。任何教会治会团体(judicatory)都无权制立法约束良心(to bind the conscience)。教会的法庭(church courts)都可能因人的软弱而犯错﹔不过﹐虽然这责任落在有误的人们身上﹐教会仍有责任持守《圣经》的法律。
    8.教会的管教﹐都以道德与灵命之事为宗旨(purely moral or spiritual in its object)﹐并无任何政权上之果效(civil effects)。因此在任何事上不能强迫﹐只能以自身之公义﹐公正大众之认可(the approbataion of an impartial public)﹐及靠教会伟大元首之慈容与赐福来执行。
    若谨守上述之《圣经》原则﹐教会的治理与管教必严谨﹐充满活力﹐以教牧慎思与基督之爱施行之﹔这必促进教会之荣耀与幸福。

III.本会章程之定义

    美国改革宗长老会(PCA)之章程﹐服从在新旧约《圣经》﹐神无误的话语之下﹐包括﹕《威敏斯特信仰告白》(The Westminster Confession of Faith)﹐《威敏斯特大﹐小信仰问答》(The Larger and Shorter Catechisms)所陈明之教义准则﹐和本会之《治会章程》(Book of Church Order)﹐内含﹕治会制度(Form of Government)﹐管教规例(Rules of Discipline)与崇拜指引(Directory for Worship)﹔上述均以本会所通过之版本为准。

第一部份  治会制度
FORM OF GOVERNMENT

第一章  教会治理之教义
(The Doctrine of Church Government)
1-1.《圣经》之治理教会形式是代表形(representative)﹐即长老制的(presbyterian)﹔包括五大分题﹕(甲)教会﹔(乙)教会之会友﹔(丙)教会之职员(officers)﹔(丁)教会之法庭(courts)﹔及(戊)教会传道职事之呼召(church orders)。
1-2.主耶稣基督在地上建造之教会乃是祂有形的恩典国度﹐为召集﹐成全众圣徒﹔历代的教会是同一(one and the same)的。
1-3. 这有形普世(catholic)教会之成员﹐就是各国各族中凡承认相信主耶稣基督(make profession of faith)﹐承诺顺服祂的法律的人﹐并他们的儿女。 
1-4.教会的职员就是教导长老(teaching elders)﹐治理长老(ruling elders)和执事(deacons)﹐教会一切权力由他们执行。
1-5.教会之管治(jurisdiction)不是独自执权的(a several power)﹐ 而是联手执权的(a joint power)﹐由众长老在教会法庭行使之(exercised by presbyters incourts)。这些法庭可能管理一间或数间教会﹐不过它们持相互之关系﹐以实现教会之合一性。(译者注﹕因此﹐长老制的教会之间的关系称联结——connectional﹐公理制教会之间的关系称为关连——relational。) 
1-6.教会一般由法庭按立职员(ordination of officers)﹐除了区会(presbytery)差派之宣教士(evangelist)按立职员例外(见 BCO﹐8-6段)。
1-7.《圣经》的长老制教会真理(the Scriptural doctrine of Presbytery)对有形教会秩序之成全(perfection)是必需的﹔但对教会之存在本身则不是不可或缺的。

第二章  有形教会的定义
(The Visible Church Defined)
2-1.有形的教会(the visible church)在律法之前﹐律法之下﹐及现今在福音之下﹐都是同一的﹐由所有相信并承认主耶稣基督者和它们得儿女所组成。 
2-2.基督有形身体的合一性﹐因被分为不同信徒之宗派(denominations)而隐藏﹐但不被消灭。反之﹐所有持守神的话与圣洁之基本整全性﹐都应被真正视为基督身体的支派。 
2-3.按《圣经》的先例﹐教会分作不同个别的教会(individual churches﹐堂会﹐又作particular churches)。

第三章  教会权力之本质与限度
(The Nature and Extent of Church Power)
3-1.基督交托教会之权力位于整个教会之内﹐包括治教会者(rulers)及被治理者(ruled)﹐他们构成一个属灵之共和(a spiritual commonwealth)。由民众行使之权力﹐包括选出基督指派之教会职员之权力(choice of officers)。
3-2.教会的权力是属灵的﹐分两方面。有时由教会的职员个别执行(exercise severally)﹐如宣讲福音﹐施行圣礼﹐斥责犯错者﹐探访患病者﹐安慰受难者﹐这是应召之权力(power of order)。有时则由教会的法庭连手执行(exercise jointly)﹐以判断之形式行使﹐这是管治之权力(power of jurisdiction)。 
3-3.教会是神的国度﹐由神权治理﹐与世俗之政权截然不同﹔她唯一的功能是宣讲﹐施行﹐与执行基督在《圣经》里启示之律法。
3-4.教会之权力只是属灵的﹔政府之权力包含武力。教会之宪章由神启而来﹔政府之宪法则需透过人的理性及神掌管下的历史进程(course of providential events)而决定之。教会无权建构或修订一个国家的政制﹐政府也无权为教会厘订信条(creed)或教制(polity)。教会与政府好比行星﹐轨迹有异﹐中心同一﹕“该撒的当归该撒﹐神的物当归神”(马太福音22﹕21)。 
3-5.教会与教会的宪章﹐职员与法庭﹐都是基督所设立的制度﹐为要造就﹐治理祂的子民﹐传扬真道﹐广传福音直到地极。 
3-6.教会权力之执行﹐不论是个别执行(several)或连手执行(joint)﹐若效法基督设立之律例(祂乃至高之颁发律法者)﹐并由神的话指定之法庭或职员行使﹐乃有神的委任权(divine sanction)。

第四章  堂会(或﹕成员教会
(The Particular Church) 
4-1.一间堂会(a particular church)由数字认信基督之信徒与他们的儿女组成﹔他们彼此结合﹐为要按照《圣经》﹐顺服基督国度之律法与管制而敬拜真神﹐过圣洁的生活。 
4-2.堂会的职员是﹕教导长老﹐治理长老﹐和执事。 
4-3.堂会的管理权(jurisdiction)是连手执行的(a joint power)﹐在长老堂会(church session)﹔长老堂会由牧师(pastor)或牧师们﹐副牧师(associate pastor)或副牧师们及治理长老所组成。
4-4.教会的元首基督在教会设立的典章是﹕祷告﹔歌颂赞美﹔宣读﹐讲解与宣讲神的话(reading, expounding, and preaching)﹔施行圣礼﹐即洗礼与圣餐﹔公众的禁食与感恩严肃会﹔教导信条﹐信仰问答(catechizing)﹔从事奉献﹐用作帮助贫穷者或其它敬虔之用途﹔执行纪律﹔见证严肃的誓约﹔及按立长老﹐执事领职。
4-5.没有教导长老(即牧师)的教会不应停止聚会﹐应由长老堂会召集举行主日崇拜及其它适当时间的聚会﹐一同祷告﹐赞美﹐读经﹐讲解《圣经》﹐劝勉﹐或宣读一篇被批准的牧师的讲章。同样地﹐基督徒若身在属灵贫乏的地区(destitute regions)﹐也应按时聚集敬拜真神。

第五章  成立堂会(成员教会)
(The Organization of a Particular Church)
A.布道所(或﹕宣教工场)
(Mission Churches)
5-1.用 4-1 段形容成员教会(堂会)的方法来形容一间布道所﹐是合宜的。布道所与堂会不同之处﹐在于布道所没有一个永久的治会形式(法庭)﹐因此必需由布道所以外治理或监管。可是﹐布道所的目标乃是要成熟﹐尽早成立堂会(a particular church)﹐凡事作得秩序分明。 
5-2.一般来说﹐区会有责任﹐透过她的北美宣教委员会(committee on Mission to North America)开拓与监管一个布道所﹔或长老堂会﹐与区会的北美宣教委员会可以开拓与监管布道所。可是﹐布道所的地点若在区会的范围以外﹐开拓与监管布道所的责任﹐可以由总会的北美宣教委员会担任(General Assembly’s Committee on Mission to North America)。  
5-3.因为布道所是过渡时期的﹐因此治理布道所的制度﹐也应该是暂时的。区会应衡量情况﹐慎重地以下列方法其中一样来安排治理布道所﹕
(1)按照 BCO 8-6 段﹐指派一位宣教士(evangelist)。
(2)与一间堂会的长老堂会合作﹐与一间布道所建立母女关系。堂会的长老堂会就暂时担任治理布道所的责任。 
(3)区会成立一个委任团(commission译者注﹕委任团与委员会不同之处﹐在于委任团有权代表区会行事)﹐作为布道所的暂时长老堂会(a temporary Session)。 
5-4至5-7.(从略) 
B.成立堂会(成员教会)
(The Organization of a Particular Church)
5-8至5-11.(从略)

第六章  教会会友
(Church Members)
6-1.信徒的儿女们﹐藉恩典之约﹐出生就有名分(by right of birth)成为不领圣餐之会友(non-communing members)。因此他们有权接受洗礼﹔教会有义务供应牧养监管(pastoral oversight)﹐教导与治理(government)﹐以期望他们早日相信接受基督(embracing Christ)﹐而亲自拥有恩典之约内所有的福份。 
6-2.领圣餐之会友(communing members)是已经相信﹐承认基督﹐已受洗礼﹐并已被长老堂会许可领圣餐者(admitted to the Lord’s Table)。(见BCO 46-4 段﹐论“副会友﹐associate members.) 
6-3.所有已受洗之会友有权得到教会的守望﹐照顾﹐教导与治理﹐虽然他们中间有些成年人尚未相信﹐承认基督。 
6-4.唯有已相信并承认基督﹐已受洗礼﹐并被长老堂会许可领圣餐者﹐有权享有教会之一切权利。(见BCO﹐57-4 与 58-4 段。)

第七章  教会受职人员一般的分类
(Church Officers——General Classification)
7-1.在新约时(under the New Testament)﹐主耶稣基督起初从不同国族召集了祂的子民﹐透过特殊的受职人员(extraordinary officers)的职事﹐使他们与神的家结合﹔这些特殊职员接受了圣灵的特殊恩赐(extraordinary gifts)﹐同时是神完成对祂教会的启示的媒介。这些职员和恩赐与新(约)的启示有关﹐因此他们并没有继承人﹐因为神在使徒时代(Apostolic Age)结束时﹐已完成了祂的启示。
7-2.教会一般与永久的职事(ordinary and perpetual classes of office)﹐有长老与执事两种。长老又分教导长老与治理长老两种呼召(orders)。长老们连手治理教会(jointly have the government)﹐乃教会属灵的监督﹔这治理与坚管包括教导。唯独有特别恩赐﹐被神呼召与装备作传道者﹐才能任教导长老一职。执事的职事不是治理的职事﹐而是服事﹐供应教会中肉体与灵性的需要。按照《圣经》的教导﹐长老与执事均应由男性出任。 
7-3.在教会中任职者﹐不应因职而夺权﹐并不可接受<<圣经>>所使用之头衔以外的正式头衔(official titles)以示属灵尊贵(spiritual pre-eminence)。

第八章  长老(The Elder)
8-1.长老是一个尊贵﹐有用的职事(office of dignity and usefulness)。任长老者﹐《圣经》用不同的称谓表示他各方面的职责。身为「监督」(bishop)或「牧师」﹐他看守基督的羊群。身为“长老”(presbyter)﹐他有责任做人严谨慎重﹐作羊群的榜样﹐在基督的家与国度中善于治理。身为「教师」(teacher, 拉丁文﹕doctor)﹐他讲解神的话﹐以纯正的教义劝勉众人﹐与不信者争辩。这些称谓不代表不同等级的职事﹐而是描述同一职事。
8-2.任长老一职者﹐应有一般的学问才干﹐生活无可指责﹐信仰纯正﹐善于教导。他应效法福音(becoming the Gospel)﹐凡事惊醒﹐生活圣洁。他应善于治理自己的家﹐在教会以外有好的名声。 
8-3.长老的职责乃惊醒看守神交托他们的羊群﹐不叫错误的教导或罪恶进入教会。每一位长老﹐以及全体长老(severally and jointly)都有这责任。他们必须从事治理(government)与管教(discipline)﹐不单看守个别堂会的属灵福利(spiritual interests)﹔被呼召时﹐亦应看守全体教会的灵命与生活。他们应向会友作家庭探访﹐尤其是患病者。他们应殷勤教导《圣经》教义﹐安慰伤心者﹐培育与保护教会的儿童。他们应热心向未信的人广传福音﹐使人作主的门徒﹐藉此在交托他们看管的羊群中作美好的榜样。所有基督的爱的律吩咐一般基督徒遵行的﹐长老们因为神的呼召﹐更应谨守遵行﹐这些都是他们职事份内的责任。他们应与信徒们祷告﹐为信徒们祷告(pray with and for the people)﹐谨慎殷懃地在羊群中寻找已传讲的道的果子(seeking the fruit of the preached Word)。 
8-4.主既然赐不同的恩赐予人﹐并向一些人赐特别的恩赐与呼召﹐教会有权呼召(call)﹐指派(appoint) 一些人任教导长老一职﹐从事某些教会所需的事工。一位教导长老若被呼召从事这些教会所需的事工﹐他应尽力作传道事工(make full proof of his ministry)﹐广传福音﹐造就教会。他应至少一年一次向区会报告。
8-5.若有人被呼召作教导长老的工作﹐他的呼召﹐除了其它长老们共有的功能以外﹐还包括宣读﹐讲解﹐宣讲神的话﹐并施行圣礼﹐以此牧养主的羊群。身为基督的「使者」(ambassador)﹐他被差派向罪人宣告神的旨意﹐劝告他们藉基督与神和好。身为「传福音者」(evangelist, 宣教士)﹐他向无知与失丧的人传递救恩的好消息。身为「传道人」(preacher)﹐他在众人前宣讲福音。身为神奥秘的事的执事(steward of the mysteries of God)﹐他施行神多方的恩惠﹐与基督设立的典章。
8-6.当一位教导长老若被指派作宣教士的工作(work of an evangelist)﹐教会(区会)差派他在外国或属灵贫乏的地区宣讲神的话和施行圣礼。区会可能差派(commission)他作宣教士以外﹐另行授权给他成立教会(organize churches)﹐并教导﹐审核(examine)﹐按立(ordain)治理长老和执事们﹐为他们就职(install)﹐接受会友﹐和删除会友会藉﹐直到教会组织自己的长老堂会为止﹔授权为期十二个月。
8-7.区会可能﹐经考虑后﹐批准一位教导长老(牧师)的呼召﹐在一个美国改革宗长老会(PCA)的管治范围(jurisdiction)以外的机构工作。该牧师必须从事宣讲﹐教导神的话的工作。区会也需要把握﹐知道这位教导长老有完全的自由﹐持守与教导本教会的教义。该教导长老也应每年报告工作。这位教导长老也尽可能属于他的工作地点所属的区会。 
8-8.正如在律法之下的教会里﹐人民有长老治理他们﹐在福音之下的教会里﹐基督除了赐下传道的长老以外﹐也赐其它的长老﹐有恩赐与主的差派﹐被呼召时从事治理教会的工作﹔他们称为治理长老。
8-9.长老是属一个等级的职位。因此﹐治理长老与教导长老一样﹐在教会的法庭里有同样的权柄﹐和有同样的权利出任法庭职员。他们更应该善用一切机会﹐培养他们教导《圣经》的能力﹐以求进步。
  
第九章  执事(The Deacon)
9-1.《圣经》所讲到的执事﹐是教会中一般的﹐永久的职位(ordinary and perpetual office)。这是一个效法主耶稣榜样的慈惠﹐事奉的职份。执事的事奉也表达圣徒的相通(communion of the saints)﹐特别透过在有需要的情况中彼此帮助。 
9-2.执事的职责是服事有需要的人﹐患病者﹐孤单无友的人﹐在患难中的人。他们有责任在教会促进慷慨施予的恩典﹐安排有效地收纳信徒的奉献﹐并按照奉献的目的分发教会所收的献礼。执事们有责任看管教会的财产﹐包括房地产与一般物业(real and personal property)﹐同时负责维修教会的房产。面对一些特别影响到教会产业的大事时﹐执事们不可独断行事﹐须要得到长老堂会的批准﹐与会众的同意。      
    长老堂会有权柄监管执事们的工作。教会如因故没可能有执事的话﹐执事的责任则落在长老堂会的身上。 
9-3.教会应选出有属灵素质﹐诚实的声誉﹐生活作众人的榜样﹐有爱弟兄的心﹐有温馨的同情心﹐和合理判断的弟兄来出任执事一职﹔因为执事是属灵的职位。  
9-4.一个堂会的执事们应组成执事会(Board)﹔教会的牧师是当然顾问。执事们应从他们中间选出主席与秘书。他们也应选出教会的司库(Treasurer)﹐司库乃受托管理教会经常费款项。执事应至少每季召集执事会议﹔另若长老堂会要求﹐也应召开会议。每一堂会的执事会应自行决定至少的开会人数(quorum) 。
    执事会应保存开会记录(proceedings)﹐和一切财政记录。执事们应定时向长老堂会递交决议记录(minutes)﹔若长老堂会要求﹐也应递交决议记录。 
9-5.教会的高等法庭(higher courts, 即区会与总会)可以指派执事们出任教会的委员会﹐尤其是出任司库。他们被委派作教会各法庭拥有的基金的托事(trustees)﹐也是恰当的。教会的法庭(courts)在筹划各样教会财政计划时﹐也应邀请有智慧﹐献身给主的执事们参加他们的会议﹔这对教会事工是有帮助的。 
9-6.执事们有时可以召开特别会议﹐讨论教会交托给他们的负担﹔这样作必定带来益处。这些会议可以包括教会各层面或地区的代表。这些会议所表决的事宜﹐只带咨询的性质。 
9-7.教会的长老堂会﹐为了促进事工﹐可以选出﹐指派一些敬虔的弟兄和姊妹们来协助执事的事工﹕关顾患病者﹐寡妇﹐孤儿﹐在监牢的﹐和其它有需要或在患难中的人。 
(第十章至第十五章——从略)

第十六章  教会的传道事工——神的呼召的教义
(Church Orders——The Doctrine of Vocation)
16-1.一般来说﹐人被召作教会的传道人(office in the Church)﹐是由神借着圣灵的呼召﹐透过一个清洁良心的内在见证﹐神的子民明显的认可﹐和一个教会法庭的合法判断。 
16-2.基督治理教会﹐是透过祂所指派的代表任职。神的子民有权承认﹐选举信徒任职﹐这权利无人可以夺去。因此﹐无人可以未经教会的同意﹐被治派治理该教会。 
16-3.神所呼召在教会任职者﹐祂赐合适的恩赐﹐好叫被呼召者能以胜任。每一位担任传道职份者﹐除了有恩赐与才干(不论是天生或后生的)以外﹐必须信仰纯正﹐生活圣洁敬虔。因此﹐每一个按立传道候职者的法庭﹐必须批准被按立者其人。

第十七章  按立的教义
(Doctrine of Ordination)
17-1.在教会里﹐神所呼召作长老或执事者﹐教会法庭理当按立﹐使被呼召者受职(inducted)。
17-2.按立的意思﹐就是以权柄批准一位已经真正被呼召在神的教会里担任职份的人﹐使他受职(admission) 。按立是以祷告﹐按手﹔同时以右手行相交之礼﹐也是合宜的。 
17-3.按照《圣经》的教导﹐教会中每一个职份都带有具体的职责(is a special charge)﹔因此﹐人若不是为担任一件具体的事工﹐就不应被按立。

第十八章  传道候职者
(Candidates for the Gospel Ministry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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